云南: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、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文化考试考生须知

  • 2022-04-16 18:12:00
  •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
 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工作部署,全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、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及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文化考试(以下简称体育单招文化考试)定于4月16—17日举行。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,我省2022年体育单招文化考试调整为在14个州市设置考区(迪庆、怒江除外)。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。
 
  一、考试安排
  (一)考试时间
 
  考生分别于上午8:00、下午13:00开始入场,请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到达考点。
 
  (二)考试地点:以最新准考证为准,具体详见准考证。
 
  (三)准考证打印:考生重新签订《云南省2022年体育单招文化考试考生承诺书》,4月14日登录“体育单招系统”重新打印准考证。考点考场以最新准考证为准,原打印的准考证作废。
 
  二、考生考前准备
 
  (一)考生须及时了解疫情最新动态及防控政策,根据自身实际合理安排到考点所在地备考时间,确保自身行程及健康状况符合考点属地防疫要求。从省外和省内其他州市县区返回考点所在地的考生,须严格落实考点属地关于报备、核酸检测、隔离管控、健康监测等防疫管理制度。
 
  (二)确诊病例、无症状感染者、疑似患者、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及未按照考点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报备、核酸检测、隔离等工作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。确因疫情封控原因无法按时参加考试的考生,请及时报高考报名地招生考试机构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。
 
  (三)考前14天,考生应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,避免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、境外人员接触。
 
  (四)考生应于考前14天坚持每天测量体温并填写《云南省2022年体育单招文化考试考生承诺书》(附件,考生自行下载打印);提前申领并准备考前3天内彩打纸质版云南健康码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;准备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考点所在地核酸检测阴性报告(考点所在地有特殊要求的,按考点所在地防疫要求执行)。
 
  (五)考生在考前出现发热、干咳、乏力、气促、嗅味觉减退、鼻塞、流涕、咽痛、肌痛等异常状况,务必前往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作进一步诊断。
 
  (六)考试当天考生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。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需要全程佩戴口罩;考生进入考点内,除核验信息时须配合摘下口罩以外,考试全程均应佩戴口罩。
 
  三、入场须知
 
  (一)考试当天,考生进入考点、考场时须出示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、准考证、云南健康码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、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考点所在地核酸检测阴性报告(考点所在地有特殊要求的,按考点所在地防疫要求执行)、《云南省2022年体育单招文化考试考生承诺书》,接受体温测量和身份核验。
 
  (二)“云南健康码”“通信大数据行程卡”为绿码,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考点所在地核酸检测报告为阴性(考点所在地有特殊要求的,按考点所在地防疫要求执行),现场测量体温正常(<37.3℃)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,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。
 
  (三)“云南健康码”“通信大数据行程卡”显示异常(如行程卡带*或红、黄码)或体温≥37.3℃的考生,由驻点防疫副主考、属地防疫专业人员等进行研判,经研判具备继续考试条件的安排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;不具备考试条件的考生,不得入场考试,根据疾控机构意见处置。
 
  (四)考生进入考点时每人间隔要保持1米以上,不扎堆、不聚集。考生除在身份验证环节外应全程佩戴口罩。
 
  (五)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,服从管理。
 
  四、其他注意事项
 
  (一)送考、陪考家长及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点。
 
  (二)考生考试期间要避免人员聚集,减少外出,选择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宾馆入住、选择卫生条件符合标准的餐馆就餐、选择安全便捷的交通方式往返考点,确保考试期间的住宿、饮食和交通安全。考生要关注考点所在地疫情情况,合理选择居住点。
 
  (三)考生进入考点、考场,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及防疫工作安排,不得随意走动。考生进入考场时,注意与他人保持间距,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。考生考试结束应尽快离开考点,减少人员聚集。
 
  (四)考生在候考、考试期间要认真做好自我防护,避免出入人员密集场所、不聚餐、不聚会,避免人群交叉。尽量避免直接触摸门把手、水龙头、楼梯扶手、电梯按钮等公众高频接触部位,接触后及时洗、消处理。
 
  (五)考生在考试期间一旦出现发热、干咳、乏力、气促、嗅味觉减退、鼻塞、流涕、咽痛、肌痛等症状,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,以便及时处理。
 
  (六)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请严格遵守考试纪律,诚信考试,违规者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和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3号)严肃处理。
 
  (七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(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,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),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: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“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 
  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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